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 办法》等4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1-12-01 19:08:32  来源:工会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

办法》等4个管理制度的通

行政各部门、教辅各部门,教学各单位:

学校重新修订的《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第8次党委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20211029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项目招标采购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民法典》《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资金(包括年度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科研经费及其他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采购项目兼有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对象,按采购对象所占资金比例最高者确认其归属。

(一)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家具等货物,包括教学仪器、科研设备、医疗设备、办公设备、电梯、消防安全、交通工具、通用软件、家电产品及课桌椅、教学场所黑(白)板等。

(三)本办法所称教材、图书,包括各类教育教材、图书等。

(四)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处置等需要采购的行为;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所指项目使用部门,是指项目采购标的的具体使用部门或课题组。

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及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学校招投标活动应当接受学校教育工会的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再监督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实施采购:

(一)采购计划已获立项批准;

(二)采购项目的预算经费已落实;

(三)项目使用部门、具体经办人员已确定;

(四)按规定履行项目论证、审核、审批、备案的相关手续已完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副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图书教材、后勤工作的学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党政办公室(审计处)、教务处、产学研合作处、财务处、后勤处、图书馆和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审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研究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三)监督检查采购办、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的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四)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制度的拟定,组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协调指导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开展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由采购办、教务处、产学研合作处、后勤处、图书馆和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运行耗材(含服务)、教学服务类等项目的论证和采购(权限范围内);教材(含纸质、电子教材和在线课程等)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选派人员参加采购(包括开评标、询价、谈判等),并组织做好项目验收等工作。

后勤处负责后勤保障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含相关设备、水电器材、公共环境与卫生、公共医疗健康保障、劳保用品、物业管理、绿化养护、卫生消杀与保洁、白蚁防治和特种设备维护等)、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软装和硬装)、拆除、修缮、综合布线等]、服务项目[含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和公共物资及服务采购(含家具、办公用品(不含办公设备)、课桌椅、空调、公共设施等]采购(权限范围内)、项目论证、政府采购文件的审核和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产学研合作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含服务、软件)配置和管理,协助教务处开展实验(训)室建设等。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办公设备配置和管理;负责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论证、立项和报批等,具体负责采购项目审计环节前的各项工作,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实施信息化项目的采购和验收工作。

宣传统战部负责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报刊杂志项目采购的实施;图书馆负责馆内图书、报刊及杂志(含电子类)项目采购的实施;其它不属于以上划分职责内项目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实施。以上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统一简称“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工作流程在项目采购管理的各个环节中,除采购办根据上述第七条的规定完成相应的流程以外,项目立项、设计(或实施)方案论证、编制预算、汇总上会、审计、采购文件审核、拟定及签订合同、施工及监理、验收、结算及款项支付等流程,由归口管理部门或商使用部门跟踪直至完成。项目完成所有款项支付后,由项目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从立项至付款各环节材料(含采购过程材料等),根据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成盒移交到采购办统一归档保管,采购办根据金额大小转送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管。

第九条为加强校内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执业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建立学校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适用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

(一)评标专家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的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二)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1.项目使用部门可选派一名专家,其他由采购办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工会派出工会委员或会员的共同监督下主持抽取评审专家工作。

2.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3.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在评审活动之前开始。

4.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相应采购组的招标、验收活动,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

(一)采购货物属于海南省集采目录,则委托集采机构实施采购。

(二)货物、工程、信息、图书和教材类,则由采购办通过考察代理机构的资质、业绩、信用等情况审查,采用直接指定、随机摇号、比选和遴选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1.编制采购文件,加强其合法合规性和科学性方面的审核;

2.审查和复核供应商提供的资质和诚信等内容;

3.规范评标过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4.做好评标结果的复核。

    第三章项目申请、预算编制和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及经费审批

有项目采购需求或需要预算调整的,由使用部门(或使用部门商归口管理部门)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各类活动)申请及经费审批表》(附件1)。涉及固定资产报废的,须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后,方可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其中,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申请原则上于每学期末提出。

货物、服务(含信息,下同)类项目的申报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提前申请,经过有关部门充分论证,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完成审批立项后,由使用部门跟踪项目推进过程,直至项目建设完成。

工程(含消防、人防,下同)类项目由后勤处统筹汇总提出计划,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做好筹建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但不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堪察、设计、概算、图审、预算编制与审核和项目咨询报批等),并列入项目待建库。其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后勤处组织使用部门等相关人员和技术顾问进行论证,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提供专业评估确定其方案及概算,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表》(附件2),并按照规定,向省教育厅或省发改委办理立项初审(或审查)及审批(或批复)等手续。

凡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项目及预算,提供《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各类活动)申请及经费审批表》(附件1)和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纪要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即可实施。

凡是属于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项目,履行行政审批手续之后,由信息技术中心准备资料送省大数据管理局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审批权限

(一)货物服务类的采购项目

需编制预算及清单(附件1-1,预算经费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使用部门编制预算;1万元(含1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编制预算和论证,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使用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论证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校级论证,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论证记录表》(附件6),列入年度预算。

(二)工程类的采购项目

凡是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均需编制预算书或预算清单[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视情况而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处提出施工方案、编制预算书(或清单),并会同使用部门论证实施方案和预算,必要时委托专业造价人员审查(或编制预算书)后实施(视项目实施难度及需要,后勤处可以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或委托项目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及概算、预算);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不含50万元)以下,由后勤处商采购办确定项目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及概算、预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后勤处商采购办确定项目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及概算、预算,同时,申请使用年度预算项目资金,并且总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后勤处提交立项及经费申请表、项目预算审查书等材料,向省教育厅申请项目预算评审。货物类项目若含工程的,其工程部分按上述规定办理。通过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审定后的年度预算,使用部门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各类活动)申请及经费审批表》(附件1),并完成相关部门审批后,根据按审计、招标文件审核、签订合同、验收及款项支付等流程推进。

第四章采购形式、标准及权限

第十三条学校招标采购组织形式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学校分散采购”和“特殊类项目”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海南省财政厅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当提前报送采购计划,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后,由采购办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当年海南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标准。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采购活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凡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由采购办根据项目情况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公开招标、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具体采购方式见第十七条),复杂的项目可委托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三)学校分散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目录和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之外且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采购活动。

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权限为:

1.货物服务类

金额不足1万元的,由使用部门直接择优采购(固定资产除外),并采用学校公务卡或以公对公转账方式进行结算支付;

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通过询价等方式采购,需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询价记录表》(附件5),按询价采购流程实施;

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其中5万及以上需要审计处进行审查),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审计后根据项目情况采购方式之一进行采购;

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后),由采购办根据项目情况采用采购方式之一进行采购,复杂的项目可委托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若是货物需要录入国有资产登记要求的,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备标准和资产登记手续才能报账。项目使用的是部门经费,需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部门经费)使用申请表》(附件7),完成相关部门审批后,由使用部门实施。

2.工程类

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所有工程类项目,由后勤处组织实施,可以从与学校签约的零星维修单位中选定实施单位,也可以选取由资质单位实施;其中,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前需将有关材料报采购办审核。

(四)特殊类项目对涉及生产和食品安全、紧急、赛事、上级文件要求、扶贫、学校发展与合作以及难以编制预算等项目,可由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推荐供应商进行谈判;或组织相关部门市场询价;或由使用部门商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后,再由采购办组织谈判小组谈判确定采购金额。

第十四条货物服务类项目预结算审查和工程类项目结(决)算审(计)查由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招投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具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六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做好招标工作。

(一)工程类的招标参照省政府规定招标限额,由其分管采购工作学校领导审批,根据其招标金额的大小,可实行校内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机构招标,或在省政府政务中心登记备案,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机构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二)政府货物采购项目的招标   由分管采购工作学校领导审批后进行货物采购;金额较大的货物采购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或按省财政厅规定的集中采购供货项目的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三)各类教学教材、图书采购类的招标,采取校内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机构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采购方式一般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采购预算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七)根据项目金额确定采购方式

货物类项目,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根据项目内容以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之一进行采购;

服务类项目,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不足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工程类项目,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不足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以竞争性谈判方式或竞争性磋商方式(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进行采购;

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特殊项目有资格预审等需求的,可选择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采用校内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学校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采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经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仍不能完成采购项目采购任务的,应报省财政厅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项目招标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审核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招标项目的预算。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招标项目的预算应符合要求。

第二十三条学校招标项目如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由招标代理公司拟定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中须要求投标人提供股东名称、股东类型、占股比例,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等,并要求提供诚信守法承诺书,以上内容作为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内容之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参与该次采购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校项目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政府货物采购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审计并保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项目招标工作人员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合理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获取招标文件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学校招标工作人员串通投标,损害学校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因诚信问题或违反招投标规定有串标、围标、行贿行为的,应列入学校招投标活动“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拒绝接收:

(一)投标书未按要求密封的。

(二)无单位、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无签名的(必须手写签名,盖个人私章视为无效)。

(三)逾期送达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校内自行招标的,开标由学校采购组依法主持。开标由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三十四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中规定要宣布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不足三家不得开标。开标过程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开标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七)其他重要事项。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归口采购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归口采购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内自行招标的评标,由学校招标采购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受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机构应按政府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评标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严格参照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成本。

(三)投标人的报价应未超过学校招标项目预算的。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前,学校项目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公示,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公布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质疑和投诉是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措施,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程序。采购项目如收到质疑,按以下权限开展质疑的处理

(一)非政府采购项目

由采购办组织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答疑,必要时可委托项代理公司组织专家答疑;

(二)政府采购项目

由采购办商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进行答疑,复杂项目和公开招标项目由代理公司组织专家答疑;

评标结束公示阶段由代理公司组织专家答疑或根据规定组织重审。

第八章合同签订、验收和材料归档

第四十五条采购合同应填写合同审批单,合同的签订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校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学校和中标人不得自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学校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弃标的,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订立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规范、合法。政府招标项目合同一式六份,代理单位机构两份,供应商、采购办、财务处、学校档案室各1份;校内采购合同一式四份,分交供应商、采购办、财务处和学校档案室各一份。

第四十九条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项目验收(一)货物服务类项目金额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携同项目经办人、教职工代表共同验收;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验收小组组长,并召集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中心、供货方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相关人员在项目所属的工会小组派员监督下共同验收;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0万(不含200万元)以下的,在供应商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基础上,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验收小组组长,召集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中心、供货方代表、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在学校教育工会派员(含工会委员)监督整个验收过程并现场签名确认;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代理公司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在学校教育工会派员(含工会委员)监督整个验收过程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必须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表》(附件3)。

(二)工程类项目金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在施工单位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由后勤处组织,召集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中心、施工方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相关人员(不少于3人)在后勤处所属工会小组派员监督下共同验收,必要时邀请设计部门人员或专业人员参加,并附上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金额10万(含10万元)以上200万(不含200万元)以下的,在施工单位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由后勤处负责人担任验收小组组长,由使用部门、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供货方(施工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有监理和跟踪审计单位的均应派员参与验收,学校教育工会派员(含工会委员)监督整个验收过程并现场签名确认;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要时委托代理公司,在学校教育工会派员(含工会委员)监督整个验收过程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必须填写《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类项目验收表》(附件4),并附上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

(三)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根据签订的采购合同条款及所附的清单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态或货物、服务质量。

(四)工程类项目的监理和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五)信息化项目按照省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或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六)验收如有国家、地方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验收小组要本着高度认真、严肃负责的态度对照采购合同、采购清单、设计图纸上约定的技术指标和服务条款逐一核对,如实做好记录并现场签名确认。拆除类的采购项目应在中标方进场施工前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监督部门、教职工代表组成的人员进场确认项目标的、物的数量、规格、型号、大小等指标,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采购活动付款要与合同履约进度情况相协调,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为原则。验收完全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办理付款手续时,必须以《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表》或《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类项目验收表》作为付款的依据。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中标方必须提交质保函或保证金,以保证质保期的顺利执行;质保期内违约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五十四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财务决算按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采购办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办负责将与招标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将完整的材料移交采购办保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招标采购文件归档资料应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招标采购活动备案审批表、工程设计图纸、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九章纪律监督和罚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招标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工会等职能部门以及广大群众监督,监督的内容为有关招标与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采购办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招标投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履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第五十八条参与学校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对于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应责令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二)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投标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其他内容的。

(四)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篡改或更换项目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相关文件材料(包括项目调研、项目论证、立项申请、招标采购公告、配置型号、设计图纸、技术规格、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文件、评标结果、合同书、验收报告等)。

(十)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文件资料。

(十一)开标前,擅自开启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料。

(十二)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中标、成交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将其列入学校招投标活动“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报名参与学校的招投标活动。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投标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投标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本次评标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委员会身份后至评标公示前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为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投诉行为做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对评审或评标过程问题的投诉,为评审或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

(二)投诉人应为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单位,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三)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投诉处理机构驳回投诉,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记入学校信用信息系统,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的任何招标活动。

第十章   

第六十二条  凡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代管制,学校项目负责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协助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校教育工会所涉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由教育工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凡涉及的事宜,与学院此前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凡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2020724日印发的《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琼软院2020139号)废止。

附件:1.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和各类活动立项审批表;

2.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表;

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表;

4.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类项目验收表;

5.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分散采购询价记录表;

6.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论证记录表;

7.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部门经费)使用申请表


附件1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各类活动)申请及经费审批表

项目类别:□货物£服务□工程                   制表单位:采购管理办公室

项目名称

申请部门

预算金额(元)

资金来源

中央专项资金

□省级专项资金

□单位预算资金;□其他

申请理由

(简要介绍项目内容和实施方案

,可另附页)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注:1须附预算清单(详见附件1-1表);2.须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行政教辅部门集体讨论审定(附会议纪要或其他证明材料)。

经费支出测算

预算详细清单见附件《                                       

大写金额:人民币                    元整

小写金额: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20  

资产管理中心审准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20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20  

学院分管业务领导意见

(经费3万元以下适用)

     签字:                20  

院 长 意 见

(经费3万元及以上适用)

            

签字:              20  

备注 1.项目和各类活动有需求的,均须填写本表,并履行行政审批手续;2.金额1万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使用管理部门要组织本单位教职员开展论证,并填写《论证记录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或《施工方案》(工程类)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校级论证后,根据权限填写表格中的有关内容。


附件1-1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预算及清单

                                                                                         制表单位:采购管理办公室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   元(人民币)

序号

采购品目名称

参考品牌及型号

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市场单价

总价

是否进口产品

是否耗材

1

2

3

4

5

6

7

8

合计

备注:属于需要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若涉及固定资产报废的,须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后,方可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工程类项目预算书格式自定。

申请部门: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20  


附件2(工程类适用)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表

                                               制表单位:采购管理办公室

项目名称

项目预算金额

(元)

使用部门

经办人及电话

设计单位

经办人及电话

论证或评估意见

论证或评估人员签字:               组长签字:

20                              20         

使用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20 

后勤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20 

学院业务

领导意见

签字:

20  

院长意见

签字:

20  

附件3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表

                                                  制表单位:资产管理中心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元)

使用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

供应商名称

购置日期

项目清单表

序号

资产/服务名称

型号规格参数/服务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

小计

生产厂家

存放地点

注:若因篇幅有限,请按清单表头要求附详细清单

                                                     供应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20 

若为货物类项目,以下验收情况若符合要求则打“√”:

1.项目资料是否齐全(包括项目审批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2.货物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及数量是否与合同一致                 

3.货物外观是否完好                                             

4.货物配置(包括配件、备件等)是否齐备                         

5.说明书、保修卡、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备                     

6.仪器设备运行是否达到指标要求                                 

7.其它:                                                        

若为服务类项目,以下验收情况若符合要求则打“√”:

1项目资料是否齐全(包括项目审批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2.服务名称、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                                 

3.有成果的项目,交付的成果资料是否齐全                         

3.服务效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4.其它:                                                       

验收小组意见

验收结论(打“√”):合格(   不合格(   )。

验收人员签字(不少于3人):                                                      

                                          20                                         

验收监督意见

20        

验收小组

组长意见

签字:

20        

学校

领导意见

签字:

20        

备注:1.金额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携同项目经办人、教职工代表共同验收;

2.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验收小组组长,并召集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中心、供货方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相关人员在项目所属的工会小组派员监督下共同验收;

3.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0万(不含200万元)以下的,在供应商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基础上,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验收小组组长,召集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中心、供货方代表、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在学校教育工会派员监督整个验收过程并现场签名确认;

4.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代理公司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在学校教育工会派员(含工会委员)监督整个验收过程进行验收。
附件4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工程类项目验收表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元)

使用部门

后勤处

开工日期

20        

竣工日期

20        

工程概况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0        

设计单位

意见

注:有设计图纸的适用。             负责人签字:        20        

监理单位

意见

注:有监理的适用。                 负责人签字:        20        

跟踪审计单位意见

注:有跟踪审计的适用。             负责人签字:        20        

验收情况记录

验收小组

意见

序号

工程内容

单位

合同工程量

验收工程量

是否合格

备注

验收结论(打“√”):合格(   不合格( )。

验收人员签字:                                                                                            

20        

验收监督

意见

验收小组

组长意见

(后勤处)

签字:

20        

学院分管

领导意见

签字:  

20        

制表单位:资产管理中心

备注:验收情况记录仅简要描述项目中的主要部分,其他的附验收清单。


附件5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询价记录表

制表单位:采购管理办公室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申请部门

项目经办人

联系

电话

预算金额(万元)

项目采购

类别

□货物□服务□工程□其他

经费来源

规格、型号参数及数量

报价单位(包括网购平台、商城等)

报价(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询价方式

         

成交供应商

成交金额(元)

成交供应商联系方式

询价小组签名

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监督员签字:                                      

     

使用(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公 章)                                                            

                               

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办负责人意见:

                      

                      签字:      (公 章)                                                            

     

注:询价方式包括现场询价,电话询价,网络询价,邮件询价等。

附件6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论证记录表

制表单位:采购管理办公室

项目名称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记录员

论证过程

一、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目的意义)(主要说明项目建设对提高教学水平、改善教学科研条件、促进学校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二、项目的可行性(主要说明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人员条件、保障措施和其他条件等, 以及是否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省及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方案完整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三、项目绩效情况着重说明项目绩效目标,描述项目实施后的预期效益,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指标体系要具体明确,力求量化,提高绩效的可操作性和评价效果。

论证结论

专家姓名

单位

专业领域

职称

签名

***(组长)

***

***

***


附件7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部门经费)使用申请表

申请部门(盖章):学校工会                 填表时间:   2021 11 22

申请经费名称

学校工会1112月办公经费

经办人

林斌师

预算金额(元)

3000

经费来源

部门办公经费

经费申请事由

工会20211112月日常使用办公用品

经费支出

测算明细

详见工会2021年(11-12月)年办公用品经费预算清单

合计

大写金额: 贰仟陆佰壹拾壹元

小写金额:¥  2611             

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意见

                                        字:                                             

                                                     

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经费1万元以下适用)

                                         字(盖章):                            

         

分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经费1万元以上适用)

                                             签 字:                                             

                                                     

校长审批意见

(经费3万元以上适用)

                                              字: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资〔200885号)、《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资〔2008123号)、《关于调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琼财资〔201049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系统省本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教财〔2014105号)、《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资规〔20198号)等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及经营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资产管理中心负有对各部门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合作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转让、调拨、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工作。

(四)负责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各部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组织实施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与培训。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负有对该部门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和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与维护,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部门用于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六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海南省省直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琼财资2020491号)《海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琼财资20181315号)的配置标准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配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七条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八条资产管理中心要严把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数量关,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九条学校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协同资产管理人员共同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条各部门应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清查(至少每年一次),及时做好资产维护工作,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根据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对人为造成损失、损坏和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并酌情做出处理。属于完全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过失人予以全部赔偿。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中心应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国有资产,资产管理中心有权调剂处置。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本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相应程序执行,严格履行先报批,再处理的工作程序。凡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部门申报。各部门资产管理专员首先会同资产管理中心、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后,提交资产管理中心研究通过,报送学校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后,再报送学校领导审核,经学校领导审核后,最后向海南省教育厅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资产入账凭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凡涉及资产置换、出售、报废的,且账面原值超过50万元(含)的单项资产,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二)审批。资产管理中心对各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后,再根据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账面原值低于50万元的单项待报废资产,由省教育厅审批,账面原值高于50万元的单项待报废资产(含)的,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处置。资产管理中心依据海南省教育厅或海南省财政厅的审批文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入、调出部门办理相关交接和变更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出售、置换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资产报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报废手续。

(四)收入上缴。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卖、资产出租收益等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缴入省财政预算外非税收入专户。

(五)账务处理。资产管理中心在资产处置完成和收入上缴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中心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各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强化对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及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八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琼软院〔2020139号)同时废止。如遇政府颁发新的法律法规与本办法相矛盾,以最新法律规定为准。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与保障。为了加强管理,力求制度化、科学化及规范化,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二条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下类物品属学校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1000)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1500)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实训、实验及行政办公设备等。

(二)虽通用设备单价不足1000元,专用设备单价不足1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

(三)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贵重、稀缺物质。

第三条学校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14885-94)的规定分类,具体内容如下: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

(三)通用设备;

(四)专用设备;

(五)交通运输设备;       

(六)电气设备;

(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八)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具及量具、衡器;

(九)文艺体育设备;      

(十)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十二)无形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的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需要,精打细算,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逐步解决。

第五条购置固定资产一般应列入学校年度或学期财务预算,各部门每年(学期)提出下年度(学期)的购置固定资产计划,经学校资产管理中心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审批后,列入年度或学期经费预算,待年度或学期预算批复后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使用部门经费购置物品时,需注意购置事项:

各部门使用部门经费购置物品时,如果是购置固定资产的,需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根据采购物品的类型自行选择对应的采购小组,按要求完成申请表中的程序。如果是购置一般的办公物品或未达到固定资产录入标准的物品,由申请部门的领导签署意见,履行申请表中的相关手续,凭入库单,再备上所有的手续材料直接交由财务处办理。

固定资产采购时,必须进行市场询价,择优采购;符合其他法定采购形式的可依法进行采购,再交由资产管理中心进行国有资产登记报增,最后才能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及管理等工作需要临时提出的物资设备的采购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按照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八条固定资产采购的规定

固定资产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办理,其他固定资产的采购必须做到:

(一)应按照货比三家原则,公开竞价采购,也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货,协议供货方不得少于2家,采购时有不少2人同时参与,并接受党政办公室(审计处)的监督,任何物品的采购不得单人独自办理。特殊设备购置或专用设备采购由使用部门派员或聘请业内人员会同采购。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采购都不准暗箱操作,不准舞弊。

(二)采购物品必须坚持手续完备,要有发票、凭证,要有验收人验收,要有领用人或保管员签字。

(三)凡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都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5万元以下的,具体要求可见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国家有关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四)采购物品不能一次性领用或使用完的,应交保管员及时入库。

1.仓库设专人保管。所有仓库物品,设立物品保管账目,每月盘点一次,做好月清月结。

2.严格物品领发制度。保管员凭经主管领导签署同意字样的物品领用单发放物资,并由领用人签字。所有领用单应妥善保管,以便清理仓库时核对。

3.仓库要经常整理,按物品属性特征进行科学堆放、上架。要防火、防潮、防鼠、防雷、防盗。

4.未经领导批准、没有完备的领用手续,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借用仓库物资或将其私自外用。

(五)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须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方能采购。

(六)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计划。因为货源、质量、价格等原因需要修改购置计划,要及时与使用部门联系,确认同意后方可采购。使用部门变更购置计划,须及时通知教务处和资产管理中心,否则,造成错购、积压等导致经济损失事故,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

(七)固定资产验收入账规定。在学校资金管理规定范围内,无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所获物资所有权属于学校,均列入固定资产账户。

1.验收工作流程。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不足10万元的,由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验收小组组长,并召集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中心、供货方(施工方)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相关人员(不少于3人)在项目所属的工会小组派员监督下共同验收;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100万以下的,在供应商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基础上,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验收小组组长,召集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中心、供货方(施工方)代表、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在学校教育工会派员(含工会委员)监督整个验收过程并现场签名确认,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要时委托代理公司进行验收。

(二)工程类项目金额不足10万元的,在施工单位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由后勤处组织,召集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中心、施工方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相关人员(不少于3人)在后勤处所属工会小组监督下共同验收,必要时邀请设计部门人员或专业人员参加,并附上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金额10万及以上不足100万的,在施工单位(供应商)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由后勤处负责人担任验收小组组长,由使用部门、后勤处、资产管理中心、供货方(施工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有监理和跟踪审计单位的均应派员参与验收,学校教育工会派员(含工会委员)监督整个验收过程并现场签名确认。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要时委托代理公司进行验收。

(三)信息化项目验收按照省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规范(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本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专家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产生,专家抽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2.验收内容项目

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根据签订的采购合同条款及所附的清单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态、功能测试,或货物、服务质量。对质量不符或数量不实的,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并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反映。对于体积大、质量重、搬运不便的物资,可直接运到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在办理货物入账、建卡、编号后方能投入使用。

2)工程类项目的监理和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3)信息化项目按《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等》执行。

3.接收调拨和捐赠固定资产的部门应及时办理调拨和捐赠物资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学校、使用部门(系部、处室)、管理人员三级管理:

(一)在分管资产的副校长的领导下,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全校的固定资产,负责建账、建卡、详细记录全校固定资产;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并将编号卡片(即条形码)贴在物品上;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和维修;处理固定资产的变动事宜;对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的调配。

(二)各部门要指定一名部门领导作为本部门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负责人。

(三)使用部门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部门更换国有资产管理员时,要事先通知资产管理中心,以便做好新老管理员的交接工作。

(四)使用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进行检查。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调动(包括调离本院和院内调动)、退休、出国等,由组织人事处通知人员所属部门及资产管理中心,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等事宜。

第十一条图书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由图书馆或各系部图书资料室负责管理,建立图书资料明细档案。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一般不予外借,尤其是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外借时,要经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批准。外借仪器设备需办理有关借用手续,留存凭据。凭据信息应有借用人、借用事由、经办人、归还时间、损坏及丢失赔偿条款等。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更

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等属固定资产变动,使用部门要及时报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报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做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凡属各使用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变更时,由使用部门填写相关表格,以书面形式报资产管理中心,注明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编号、价格、购置时间和变动原因,由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凡学校各部门之间调用固定资产,应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使用部门同意,再由资产管理中心协调确认,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经同意双方私自借用,出现损坏、丢失责任由借出方负责。

第十五条对闲置和积压的固定资产要积极处理。处理价格视原价和市场价格确定,由使用部门报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确认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使用效能的(闲置品),作报废处理,处理办法同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而个人独管独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维护,保证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用人每学期将设备使用情况反馈给所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对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使用人要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失,要分清责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确认后报分管校领导,在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废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资产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软院〔2020139号)同时废止。如遇政府颁发新的法律法规与本办法相矛盾,以最新法律规定为准。


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省财政厅《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琼财资〔2008123号)、《关于调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琼财资〔2010491)、《关于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资规〔20198)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是一般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1000)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1500)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项资产原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视为固定资产。

1.根据国家、省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下类物品属学校的固定资产:

1)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1000)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1500)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实验设备等;

2)虽通用设备单价不足1000元,专用设备单价不足1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资产;

3)学校认为应列入国有资产的贵重、稀缺物资。

2.学校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14885-94)的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以下分类: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

3)通用设备;           

4)专用设备;

5)交通运输设备;       

6)电气设备;

7)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8)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具及量具、衡器;

9)文艺体育设备;      

10)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11)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12)无形资产。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有价证券(股票、国债券)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资产无偿调出、置换、出售、调拨、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形式)。资产管理中心为资产调拨、报废、报损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资产调拨、报废、报损的统一管理和处置。

(一)无偿调出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调拨是指对各部门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中心有权收回并转移给校内需要的部门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浪费。

(五)报废是指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七)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以自愿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四条资产报废是指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从使用最低年限上划分:超过规定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1.台式计算机   6年;

2.笔记本电脑   6年;

3.复印机       6年;

4.饮水机       6年;

5.激光(喷墨)打印机  6年;

6.扫描仪      5年;

7.针式打印机   6年;

8.一体机      6年;

9.数码相机    6年;

10.碎纸机     6年;

11.投影仪     6年;

12.音响设备   8年;

13.数码摄影、摄像设备  6年;

14.服务器    6年;

15.路由(交换)设备   6年;

16.电风扇    6年;

17.网络安全设备  4年;

18.电冰箱    10年;

19.电视机  5年;

20.空调      10年;

21.洗衣机  8年;

22.电开水器   5年;

23.录音笔  6年;

24.保险箱    15年;

25.办公木制家具15铁制12教学用课桌椅5年;

26.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车辆行驶超过20万公里;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处置的车辆。

27.以上未提到的资产报废最低年限按照该产品行业设计年限执行。

(二)从使用效能上划分:

1.技术性能显著下降者;

2.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种种原因而基本丧失使用价值者;

4.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者;

第五条资产报损、报失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其中因人为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损毁,或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须强制淘汰的资产,作报损处理;因各种原因发生丢失的资产,作报失处理。

(一)仪器设备(包括技术资料)因人为损坏和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二)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3.未掌握操作技术,又未经仪器设备主管人许可,擅自启动设备的;

4.尚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上岗作业的;

5.指导者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

6.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操作错误或保管不当的;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三)确实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可不赔偿。

1.因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自然损耗;

3.按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的;

4.经批准,试用新的方法、方案,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

5.由于其他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包括自然灾害等)。

(四)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

1.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坏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3.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和移动易损的低值品。

(五)仪器设备的丢失界定。

1.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

2.因防范不严,偷盗者入室盗走物品的;

3.出差途中,所带物品在车船或旅馆被盗的;

4.教师出面为学生所借物品,学生毕业时未还的;

5.部门因借、还制度不健全,出国、外调或其他原因人员离开学校所借物品未还的。

(六)仪器设备丢失责任的区分。根据上述丢失的各种原因,将丢失赔偿划分为:

1.在防范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属于被盗的并有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可以减免赔偿;

2.因管理不善,属于部门责任的,由使用部门赔偿;

3.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丢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4.学生借用丢失的,其指导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赔偿。

第六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验证并提出意见,报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处理;

属重大事故的,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及主管学校领导,并由所在部门、资产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侦察,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七条赔偿原则及标准。

(一)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通讯工具、移动硬盘等可移动设备的丢失及损坏按实际价值的50-100%赔偿。

(二)除以上设备外,对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以下原则确定赔偿额。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和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因局部损坏致使仪器设备报废、以及丢失的,按有关规定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其赔偿比例如下:

1)计算公式: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2)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3)折旧年限:计算机及电子类:折旧年限6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折旧年限10

机械类设备:折旧年限18

4)加权系数(0-1):视事后的态度、认识及损坏丢失物品价值的大小而定。

第八条赔偿处理权限。

根据物品性质和损失价值大小,由各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中心及学校分级负责审批。

(一)一次损失价值在5千元以下的,其赔偿额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二)一次损失价值在5千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其赔偿额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中心审批;

(三)一次损失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的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赔偿,其赔偿额由部门和资产管理中心审定,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九条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期限的,则加重赔偿。赔偿费由负责审批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赔款人根据资产管理中心开具的赔款通知书,到财务处办理缴款。赔偿费纳入学校专用基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费用。

第十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要根据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检讨、行政处分或免于检讨、行政处分。对一贯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物者,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不报、报告假情况、互相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予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赔偿处理执行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事故报告书、赔付证明等,报送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汇总,按有关程序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并凭上级部门批复进行销账。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学校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流程进行,并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数据

使用部门领导审批签字盖章

资产管理中心组织鉴定小组(3人以上)实地鉴定确认

资产管理中心汇总,报教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签署资产处置意见

学校分管资产领导审批,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学校领导审批

学校把待处置资产回收放在仓库

资产管理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视具体情况而定)

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审批结果汇总材料,为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作国有资产减值做准备

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审批

资产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处置报废的国有资产,收入缴交学校财务处

财务处将处置资产收入上缴省财政厅

财务处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审批结果进行账务变动处理。

(二)材料准备

国有资产处置要提交以下材料: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表;待处置资产的产权证明;待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购物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1.申请资产无偿调出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调出单位同类资产的使用情况;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属于无偿捐赠的,须提供受捐赠单位的名称、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

2.申请资产置换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部门对资产置换的理由分析说明,包括拟置换出资产的使用情况,拟置换资产的需求情况等;

2)拟置换资产双方的评估报告(见评估项)。

3.申请资产出售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拟出售资产的使用情况;

2)资产评估报告(见评估项)。

4.申请资产调拨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调拨部门对调拨资产提出调拨申请,申请中列明需要调拨资产的理由,调拨资产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功能要求等。

2)资产管理中心对部门资产调拨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调拨的意见。

5.申请资产报废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报告(见评估项);

2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6.申请资产报损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5)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报告。

7.申请资产对外捐赠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捐赠单位应提供与接收单位的捐赠协议(赠送函);

2)提供受捐赠单位的名称、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3)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4)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5)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三)操作过程

1.评估。涉及到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拟出租资产的租金价格;帐面原值超过50万元(含)的单项待报废资产,须选择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上述限额以下的资产置换、出售和报废的,由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2.申报。按照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将资产处置材料向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申报。

3.审批。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批或报省政府审批。帐面原值超过50万元(含)的单项待报废资产,由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帐面原值低于50万元的单项待报废资产,由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

4.处置。学校依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的审批结果,办理资产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入、调出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和产权变动手续。属于资产出售、置换的,出售和置换单位应当到海南省国资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在公开交易不能成交的情况下,再通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属于调拨的,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属于报废的,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属于资产报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收入低于评估价90%的,须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置换进资产评估价低于置换出资产评估价90%的,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5.收入上缴。在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省财政预算外非税收入专户。

6.账务处理。在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后5个工作日内(无收入的,下同),将处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学校财务处进行账务变动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学校占有、使用的车辆处置,经省教育厅和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琼软院〔2020139号)同时废止。如遇政府颁发新的法律法规与本办法相矛盾,以最新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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