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工会会员慰问管理规定,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工会会员办实事、办好事,充分体现学校党委对广大工会会员的关心、关怀,激发工会会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的凝聚力和亲和力,根据《海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工发〔2023〕4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即已入会的工会会员)。
第三条 慰问经费在学校工会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申请学校行政补助。
第四条 学校工会负责审定慰问对象和慰问金额,确保慰问补助公开、公正、公平和合理有效。
第二章 慰问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会员慰问分为退休慰问、家庭经济困难慰问、生育慰问、生日慰问、因病住院慰问、丧事慰问等六种类型。
第六条 退休离岗。当年度办理退休的会员,由学校工会会同机关党总支(老干部服务中心)及所在分工会负责人,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方式进行慰问,纪念品金额500元。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会员本人及家庭因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学校工会会同所在分工会负责人看望,慰问金1000元。
第八条 生育。会员生育子女,由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会同所在分工会有关人员看望,慰问品金额500元,双职工会员享受一份慰问品。
第九条 生日。会员本人过生日,送指定蛋糕店价值200元以内的生日蛋糕一个或等价蛋糕领取券。
第十条 因病住院。
1.会员因病住院,由学校工会会同党政办、人事处及所在分工会负责人一起看望,一般疾病慰问金(品)1000元,身患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慰问金(品)5000元。
2.当年长期或多次住院的,无特殊情况只享受一次慰问金。
第十一条 丧事。
1.会员本人去世,由学校工会会同党政办、人事处及所在分工会有关人员前往慰问,花圈一个,慰问金5000元。
2.会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慰问金2000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会员的认定由所在分工会提出并填报困难情况信息表,经全体工会委员会委员、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代表和分工会代表共同讨论决定。原则上同一家庭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慰问金。
第十三条 由教职工本人或二级分工会专人通过智慧工会平台提交申请,分工会初步审核后经学院工会审定同意,按照学校相关政策给予慰问发放。
第十四条 为体现对会员的关爱,慰问工作应主动、及时,相关手续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工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会员慰问有关事宜的管理规定》(琼软院工会〔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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